在我國,噪聲超標的臨界值并非由單一法規直接規定為具體的分貝數值,而是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和功能區有不同的標準。具體而言:
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根據相關標準,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有所不同。例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不得超過50dB,夜間不得超過40dB;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不得超過55dB,夜間不得超過45dB;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不得超過60dB,夜間不得超過50dB等。
工業企業噪聲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對于現有工業企業,如果暫時達不到這一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同時,對于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噪聲標準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其他特定場所的噪聲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也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除非在緊急情況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下。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防止噪聲污染。
綜上所述,噪聲超標的臨界值在我國是根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和功能區來設定的,具體數值可能因地區、時間、活動類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判斷噪聲是否超標時,需要參照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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